欢迎访问重庆森木律师事务所
免费法律咨询热线: 023-6739 5227

业务领域

当前位置:

《非诚勿扰》商标权纠纷再审结果再次“反转”

作者:李彩虹 发布时间:2020-03-26

一、基本案情

2010年1月15日,江苏卫视《非诚勿扰》电视节目开播。开播前,江苏卫视与电影《非诚勿扰》的出品方华谊兄弟公司签订许可合同,被许可使用“非诚勿扰”电视节目名称及商标,并逐年持续支付了许可使用费。

2013年2月,经营一家婚恋交友服务公司的温州市民金阿欢以商标侵权为由,将江苏电视台及其合作伙伴珍爱网诉至深圳南山区法院。原来,2009年2月16日,阿欢申请注册“非诚勿扰”商标,并于2010年9月7日被商标局核准注册在第45类婚姻介绍所、交友服务等服务上。

金阿欢认为,作为婚恋交友节目的《非诚勿扰》与自己所获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服务类别相同,且节目名称也与自己的商标名称相同,要求江苏电视台及其珍爱网停止侵权。

二、审理过程

2014年12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江苏电视台的“非诚勿扰”电视节目虽然与婚恋交友有关,但终究是电视节目,相关公众一般认为两者不存在特定联系,不容易造成公众混淆,两者属于不同类商品(服务),不构成侵权。金阿欢不服,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1日,深圳中院二审判决认定,江苏电视台《非诚勿扰》栏目构成商标侵权。深圳中院认为,从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来看,其均是提供征婚、相亲、交友的服务,与金阿欢“非诚勿扰”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服务项目“交友、婚姻介绍”相同。判决江苏广播电视总台立即停止“非诚勿扰”商标侵权行为,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此后,江苏电视台与珍爱网均不服二审判决,提起再审申请。2017年1月15日,江苏卫视发表声明称,暂时将《非诚勿扰》更名为《缘来非诚勿扰》。

2017年12月30日,广东高院作出再审判决,江苏电视台与珍爱网公司被诉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判决撤销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广东高院认为,虽然被诉“非诚勿扰”标识与金阿欢涉案注册商标在客观要素上相近似,但两者用于不同的服务类别,也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江苏电视台在电视文娱节目上使用被诉“非诚勿扰”标识,并不构成对金阿欢涉案第7199523号注册商标的侵权。

二审法院未能从相关服务的整体、本质出发,结合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对是否构成类似服务进行科学合理判断,而仅凭题材、形式的相似性及个别宣传措辞,认定江苏电视台被诉行为与“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服务相同,并作出构成商标侵权的不当判决,广东高院依法予以纠正。

三、经典意义

般而言,相关电视台为了区分其台下多个电视栏目,都会对相关栏目进行命名。这些电视节目名称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判断的标准是,这种使用的目的是否为了指示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有没有起到识别作用。

本案所涉及的“非诚勿扰”标识,一是从客观情况看,它在使用方式上具有持续性与连贯性,整体呈现方式上也具有一定独特性,经过江苏电视台大量宣传,具有较强显著性,相关公众一看到被诉标识,就会联想到该电视节目及其提供者江苏电视台,这就起到了商标所具有的指示来源的功能作用;二是从主观情况来看,江苏电视台也有将该标识作为品牌来使用和维护的意图。因此本案属于商标性使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江苏电视台《非诚勿扰》栏目商标权纠纷案作出再审判决。

关于《非诚勿扰》这种电视节目是否侵权的问题。电视节目往往以现实生活为题材,这些题材内容是节目的组成部分。所以在对电视节目进行商品/服务类似判断时,它的界限不像普通的商标侵权纠纷那样清晰、一目了然,有所争议不足为奇。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坚持抓好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在事实认定方面,要避免简单、孤立地将某种表现形式或某-题材内容从整体节目中割裂开来,而是通过本案证据来全面、综合性地考察被诉节目整体,从而探究出被诉行为的实质、目的和主要特征。与此同时,还要对这个行业的发展背景和业态环境有所了解,从而对被诉行为定性作出更加科学稳妥的认定;在法律适用方面,必须根据商标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对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和对象进行比对,紧扣商标法识别来源的功能和主要宗旨,考虑相关公众对于这些节目的一-般认识如何、会不会产生混淆误认、是否损害了注册商标的识别功能等问题,从而作出类似节目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合理判断。广东高院认为,“非诚勿扰”标示用于不同的服务类别,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江苏电视台不构成侵权。


上一篇:阿里巴巴员工请病假去巴西旅游,再审翻盘!
下一篇: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