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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之江苏某某公司诉旗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作者:李彩虹 发布时间:2020-01-14

一、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四甲镇富强路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47302357R。

法定代表人:李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北渡场110号,组织机构代码68145373-3。

法定代表人:张敬中,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诉称:在本案买卖关系中,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物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投物质公司)系买方,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旗能公司)并非本案适格主体。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按照旗能公司提供的技术参数生产了符合合同约定的屋面通风器,货物交付后,旗能公司亦验收合格。屋面通风器受损并非其本身质量问题,而系旗能公司自身原因造成损坏。旗能公司在维修时,其维修的技术指标明显高于原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技术指标,其维修费用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对此,某某公司在本案审理时提出申请请求对屋面通风器的受损原因及旗能公司维修费用的合理性进行鉴定,但未获准许。故某某公司认为不应承担相应责任,一、二审法院判决某某公司赔偿旗能公司维修费用缺乏证据证明。

被申请人辩称:本案买卖合同系旗能公司以能投物资公司的名义签订,旗能公司实际享有买卖合同中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旗能公司在使用某某公司交付的通风器8月余时,通风器出现了大面积锈蚀及漏雨情况,某某公司交付的通风器存在重大质量缺陷,不符合合同约定。某某公司亦认可质量存在缺陷并派人维修。但旗能公司多次要求某某公司维修未果,旗能公司遂自行维修,通过在全国范围内招投标方式确定了维修人,并聘请监理单位对维修过程进行监督。维修完成后,旗能公司与维修人河南省神华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华公司)进行了结算,经监理单位核实,实际支付了相应维修费用。为主张旗能公司自身权利而花费的律师费用亦符合合同约定。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成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

二、法院裁定

经审理查明:(1)旗能公司是本案的适格主体。(2)某某公司应当承担维修费用。(3)旗能公司要求的维修费用不合理。

本院认为:(1)旗能公司在维修时延长了质保期、提高了部分技术指标,并对具体的施工工艺做出了明确的要求,旗能公司通过修理活动增大了买卖标的物的使用价值,扩大了某某公司的损失。故原审法院按照旗能公司的维修费用作为来某某公司应当承担的修复费用错误。(2)原审法院未同意某某公司的鉴定申请导致基本事实无法查清。

法院裁定:一、撤销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5民终7766号及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16)0110民初1569号民事判决书;二、本案发回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三、经典意义

本案是一个常见买卖合同纠纷,但是本案涉及的合同数量多、主体模糊、权利与义务关系复杂,一审判决书高达59页,二审判决书更高达67页;其次本案的的专业性极强,具体的标的物庞杂,参数十分专业,需要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因为一审、二审同意对某某公司的鉴定,导致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此外,本案的一审和二审的判决对于被告某某公司都十分不利,在二审进行维持的终审判决压力之下,要启动再审程序,本身就十分困难。再审程序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要组织部分,担任着纠正错误生效裁判、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的程序保障功能,由于一系列主客观因素的存在,极少数民事案件通过一审和二审以后还存在错误,再审程序是维护社会公平争议的*后一道程序防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例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窗口和指标所在。对于某某公司和旗能公司来说,却有着非凡的意义。对于某某公司来讲,或者这一次败诉就能使公司的资金链断掉,公司信誉的崩盘,有可能从此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除名。对于旗能公司来说,本来是一次普通的产品维修问题,却暗自操作,通过维修合同的形式提升产品的使用价值,而且将这一笔本身就该自己出的费用转移到了某某公司头上,*重要的是旗能公司想要利用司法的手段达到自己不法的目的。目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发回重审,算是已经取的阶段的性的“胜利”,但是要真正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公平正义还有很远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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